池塘边清洗拖把溺亡家族索赔57万
66岁的李婆婆长时间居住在村子里,对周围的环境了解。事发池塘为乡民日常盥洗所用,一侧设水泥台阶便利取水。2024年7月,李婆婆在台阶处清洗拖把时失足落水,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。过后,家族以为村委会应当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,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。家族以为,村委会曾对池塘进行过深挖改造,却未设置充沛保护措施,也未在事发时及时施救,存在差错,应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。村委会则称,对池塘进行清淤并深挖改造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,且与李婆婆溺亡无直接或直接联系。相似该池塘的水域,大多是敞开或许半敞开的,无法彻底扫除危险要素。
【点评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办理者或许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、构成别人危害的,应当承当侵权职责。
本案中,池塘作为乡村前史构成的日子水域,其结构和台阶设置契合乡民习气。村委会对池塘进行清淤改造是实行公共服务,并无依据证明其违法或加重危险。池塘周边设有水泥围挡,不存在超出大众认知的特别危险,村委会已实行合理办理职责,其办理职责不宜无限扩展。李婆婆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,长时间在此日子,对水域危险应有认知,其未能留意本身安全,应自傲职责。


